(2016)豫1723执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蒋志强与张俊艳、张现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志强,张俊艳,张现章,郭兰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3执29号申请执行人蒋志强,男,1992年3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俊艳,女,199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现章,男,1973年出生,汉族,系张俊艳之父。被执行人郭兰琴,女,1971年6月6日出生,汉族,系张俊艳之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蒋志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723执2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霍刚审判员 李峰审判员 刘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麻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