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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8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庆泉与冯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泉,冯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716号原告:张庆泉。被告:冯进。原告张庆泉诉被告冯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张庆泉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