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28民初7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庆泉与冯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泉,冯进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8民初716号原告:张庆泉。被告:冯进。原告张庆泉诉被告冯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因原告张庆泉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应属被告不明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庆泉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应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巧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邢金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