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983执保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原告玩眸某与被告黎某某、刘某、付某某高安吉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明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保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某某,黎某某,刘某,付某某,高安吉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百分百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983执保60号原告:万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委托代理人:况伟龙,江西雪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黎某某,男,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刘某,女,四川犍为县人。被告:付某某,女,江西高安市人。被告:高安吉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高安大道。组织机构代码:76979827-7。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工业园杨家湖项目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0958894709法定代表人:黎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江西百分百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瑞州东路瑞都华府,注册号:360983210029824。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黎某某、刘某、付某某、高安吉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百分百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万某某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黎某某、刘某、付某某、高安吉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百分百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黎某某、刘某、付某某、高安吉星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江西科慧明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百分百汽车生活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至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完毕时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剑忠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