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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02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无锡市堰桥硬质合金工具厂与胡娟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堰桥硬质合金工具厂,胡娟娣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02617号原告无锡市堰桥硬质合金工具厂,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刘巷堰裕路30号。投资人高仲兴,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奚坤元,(受该厂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惠山区新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娟娣。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堰桥硬质合金工具厂(以下简称堰桥硬质厂)与被告胡娟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堰桥硬质厂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堰桥硬质厂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胡娟娣的起诉,不违反法律,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堰桥硬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0元,由堰桥硬质厂负担。审 判 长  安震旦代理审判员  吴 珏人民陪审员  陆惠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