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以荣与徐志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以荣,徐志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37号原告潘以荣,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志凤,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潘以荣与被告徐志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