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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2民初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潘以荣与徐志凤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以荣,徐志凤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037号原告潘以荣,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徐志凤,男,195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潘以荣与被告徐志凤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周皓媚人民陪审员  冷安宏人民陪审员  梅国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俐娜附:相关法律��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