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行申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彭自立与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小林派出所、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公安行政管理-其他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彭自立,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小林派出所,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行申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彭自立,男,汉族,1970年7月9日生,住珠海市斗门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小林派出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东城路*号。法定代表人:周先才,所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金海岸金海大道****号。法定代表人:王亚华,局长。再审申请人彭自立因与被申请人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小林派出所、珠海市公安局金湾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立行终字第1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彭自立称,警察查封设备、货物不开清单凭条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第18、24条规定,一、二审法院却以“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申请人的起诉,该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定错误,请求再审。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在侦查案外人黄连英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过程中对涉案设备水泥罐进行查封,系被申请人依照刑事诉讼法授权实施的法律行为,不属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范围。一、二审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公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的规定,裁定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起诉,是正确的。彭自立提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彭自立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付洪林代理审判员 戴剑飞代理审判员 苗 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唐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