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右民初字第28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赤峰市华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与额尔很白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华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额尔很白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右民初字第2863号原告赤峰市华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祥生,系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吕红芳,女,汉族,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被告额尔很白音,男,年龄不详,蒙古族,牧民,原住内蒙古赤峰市巴林右旗,现下落不明。原告赤峰市华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额尔很白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兴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敖特根巴特尔、图力古尔、那日苏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兴公司诉称,我公司在发放2014年6月份工资时,误将白音的工资8260元发放给额尔很白音,后附2014年6月份财务所工资明细表,2014年6月份采矿车间所作各采矿人员工资表及工资发放领取人员签字明细表,经多次索要被告已各种理由不还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多支取工资款8260元,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额尔很白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华兴公司在发放2014年6月份工资时,因疏忽大意错误地将白音的工资8260元发放给被告额尔很白音。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4年6月份工资表、明细表及原告的陈述等证据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因疏忽大意错误地将白音的工资8260元发放给被告额尔很白音属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额尔很白音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给原告造成损失,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额尔很白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赤峰市华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不当得利资金人民币826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额尔很白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包 林审 判 员 王晓慧人民陪审员 牡 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小牧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