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安执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世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古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世超,古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安执字第499号申请执行人周世超,男,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宁县。被执行人古强,男,198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本院在执行周世超申请执行古强民间借贷纠纷[案号(2015)江安民初字第1291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古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古强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查询邮政银行和工商银行证实被执行人古强无银行存款,2015年12月8日通过“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古强无银行存款,于2015年12月21日将古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古强有履行能力后再继续执行本案。因此,本案的执行标的款31250元及本案执行费243元,被执行人古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江安民初字第129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成关云代理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