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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9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师新全与陈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新全,陈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137号原告:师新全,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被告:陈守军,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委托代理人:刘军,平陆县常乐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新全与被告陈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师新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新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师新全承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员孙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