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师新全与陈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师新全,陈守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9民初137号原告:师新全,男,196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平陆县。被告:陈守军,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陆县。委托代理人:刘军,平陆县常乐镇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师新全与被告陈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师新全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师新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师新全承担。审判长 任文革审判员 杨芳绸审判员 李芳木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员孙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