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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8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姚盛琼与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盛琼,张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初313号原告姚盛琼,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张旭峰,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经审查:原告姚盛琼诉被告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使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盛琼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向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