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82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3-20
案件名称
姚盛琼与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盛琼,张旭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82民初313号原告姚盛琼,男,196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被告张旭峰,男,196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南雄市人,住广东省南雄市。经审查:原告姚盛琼诉被告张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发现,原告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查无此人,使诉讼材料无法送达给被告。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姚盛琼的起诉。本案诉讼费4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章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向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