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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4民申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申请再审人张恩训与被申请人丁秋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恩训,丁秋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124民申2号申请再审人(原审原告):张恩训,住方正县德善乡丰裕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丁秋兰,住方正县德善乡丰裕村。申请再审人张恩训因与被申请人丁秋兰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方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恩训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事实,违反合法性、关联性、客观性。因其在哈尔滨银行(帐号118601244503858)存款63,872.10元,是其女儿张洪娜的个人存款,其女儿曾将该款汇入自己账户,自己又转存到该账户,此款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自己曾为丁秋兰开店借款35,000.00元,此款用于被申请人开店支出,并非家庭生活所需,应为丁秋兰个人外债,不属家庭共同债务,原审判决此款系家庭共同债务,由自己偿还是错误的,故请求撤销(2015)方民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对本案进行再审。被申请人丁秋兰口头意见为:张恩训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因为六万多元存款是家里的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外债35,000.00元,是家庭债务。本院审查查明:申请人张恩训在本院再审审查听证时,提交了其在中国工商银行方正第一所的存折(帐号3500028601103272147*),用以证明其女儿张洪娜给其汇的日币,自己又转存在哈尔滨银行(帐号:1186012445038585),存款额为63,872.10元,此款系张洪娜个人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本院认为:申请人张恩训名下存款63,872.10元,系其与丁秋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张恩训主张此款系其女儿张洪娜个人存款,因无充分证据证实,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张恩训主张欠孙洪库的35,000.00元系丁秋兰个人外债问题,因此款系丁秋兰经营自家饭店所借用,且在张恩训与丁秋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应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张恩训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恩训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君代理审判员  唐东荣代理审判员  孟范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惠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