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民终2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周伟民诉陈旭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终2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XX路XX号XX楼XX单元、XX楼。负责人万忠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素玲,上海和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伟民,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XX村**号**室。法定代理人沈亚宝(系周伟民妻子),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旭辉,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XX镇XX村**组**号。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5)金民一(民)初字第3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6,608元,减半收取计3,304元,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沙茹萍审判员 王 刚审判员 杨奇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庄人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