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民辖终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朱琳与魏良文、朱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魏良文,朱琳,朱文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辖终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魏良文,居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琳,居民。原审被告朱文章,居民。上诉人魏良文因与被上诉人朱琳、原审被告朱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45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经过阅卷,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朱琳诉魏良文、朱文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朱琳要求魏良文归还其借款25000元及违约金,朱文章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魏良文在答辩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当时是在连云港市新浦区干工程资金周转不过来,经别人介绍找到朱琳借款,因当时是在新浦区(现××)借的款,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审被告魏良文、朱文章住所地均在连云港市,故原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魏良文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驳回了魏良文的管辖权异议。上诉人魏良文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原裁定认定事实错误,证据不足,本人不服。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及原审被告的住所地均在连云港市,因此,原审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其依法享有管辖权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怀友审判员  汪家元审判员  谭晓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腾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