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执字第18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5
案件名称
章人尹与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人尹,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天执字第1853号申请执行人章人尹,曾用名章霞。被执行人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法定代表人叶吕顺,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天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15日立案执行章人尹与常州市路桥日用品商城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章人尹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本案申请执行人凌力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天民初字第194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匡军波代理审判员 杨川川代理审判员 张冬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路朝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