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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6民初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王亮与陈冠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亮,陈冠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6民初732号原告:王亮,男,1962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华银萍,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冠科,男,196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亮诉被告陈冠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亮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亮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王亮负担。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玲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