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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595号刘先伟唐国志与张春义、李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伟,唐国志,张春义,李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595号原告刘先伟,住海伦市。原告唐国志,住海伦市。被告张春义,55岁。被告李秀成,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伟、唐国志与被告张春义、李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先伟、唐国志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先伟、唐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蔺景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