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5民初5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595号刘先伟唐国志与张春义、李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先伟,唐国志,张春义,李秀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初595号原告刘先伟,住海伦市。原告唐国志,住海伦市。被告张春义,55岁。被告李秀成,42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先伟、唐国志与被告张春义、李秀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刘先伟、唐国志于2016年04月0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先伟、唐国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3.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明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蔺景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