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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32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栾XX诉夏XX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XX,夏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59号原告栾XX,男。被告夏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栾XX诉被告夏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XX于2016年4月5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栾XX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