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22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栾XX诉夏XX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XX,夏XX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322民初1359号原告栾XX,男。被告夏XX,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栾XX诉被告夏XX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栾XX于2016年4月5日以另行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栾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栾XX负担。审判员 陈学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月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