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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103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白静与赵金贵、姚占英、赵玉东所有权纠纷一案(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静,赵金贵,姚占英,赵玉东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758号原告:白静,女,1975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委托代理人:司省良,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明君,新疆同创(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金贵,男,194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被告:姚占英,女,1947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雪莲,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彦斌,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玉东,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静与被告赵金贵、姚占英、赵玉东所有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肖振亮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晶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