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30民初8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李勤业与袁忠、袁佳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勤业,袁忠,袁佳佳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230民初876号原告李勤业,男,1984年5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代理人施永嘉,上海佩信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忠,男,195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县。被告袁佳佳,男,1984年2月4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县,现住上海市崇明县。本院于2016年2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勤业诉被告袁忠、袁佳佳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件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顾锦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孔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