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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民初11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季一顺与黄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一顺,黄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5民初1140号原告:季一顺,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黄海波,男,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住安徽省无为县。负责人:陈恩德,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季一顺诉被告黄海波、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季一顺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季一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非本案适格当事人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季一顺撤回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为支公司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韩振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盛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