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民催字第0000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渝民催字第00008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科华中路88号。法定代表人陈萍,该公司行长。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交通银行新余高新支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汇票票号为30100051/24761394、出票日期为2015年5月18日、出票人为中西安防科技(新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江西厚德化工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为13537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钟卒理代理审判员 张 可代理审判员 甘丹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