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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282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宋成文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肇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成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1282行初16号起诉人:宋成文,男,1979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肇东市。2016年3月22日,本院收到宋成文的起诉状,不服肇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6年1月26日作出的《关于宋成文上访分配工作问题的处理决定》和2014年2月27日作出的《关于宋成文上访分配工作问题的处理意见》,请求法院撤销两个行政行为,重新作出决定,给起诉人安置工作到农机局下属单位先进农机站工作,落实事业单位干部编制,接工龄到1999年,工资额与本人同时分配同学相同及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等福利待遇的具体行政行为,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起诉人所诉两个行政行为均为被告依据信访程序作出的处理,且就《处理意见》已经起诉两次,属于重复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信访工作机构依据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复函》的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予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宋成文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为其安置工作等诉求亦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一款第(一)项、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宋成文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丽华审 判 员 于丽红代审判员 陈从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张春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