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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8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重庆达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达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重庆善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民初726号原告重庆达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办事处谭家坝村廖家店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代码06565160-5。法定代表人胡达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秦明忠,重庆石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善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镇花卉西路29号8-7,组织机构代码73981888-X。法定代表人余效直,董事长。被告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渝北区龙溪镇花卉西路29号3幢B3-1-4号,组织机构代码79800233-8。法定代表人刘艳,董事长。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强,重庆创冠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达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善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善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达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达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重庆达江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开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