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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5执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红丹申请执行吕广智、康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康某,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05执7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委XX小区X门,身份证号230229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康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昂昂溪区XX局职工,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小区一期X号楼X单元X室,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吕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蒙古族,富裕县二道湾XXXX院工人,住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XX街道XX委X组。身份证号23020519XXXXXXXXXX。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吕某某一次性给付执行款项30000元,申请人放弃所有利息及相关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5)昂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肖 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