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324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曹丽与陈玉宝、周义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陈玉宝,周义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268号原告:曹丽,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玉宝,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周义军,男,汉族,个体开发商,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与被告陈玉宝、周义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曹丽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曹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楠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