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324民初126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曹丽与陈玉宝、周义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丽,陈玉宝,周义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4民初1268号原告:曹丽,女,198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陈玉宝,男,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告:周义军,男,汉族,个体开发商,住安徽省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丽与被告陈玉宝、周义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丽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有处分权,原告曹丽现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曹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曹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小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楠楠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