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市民初字第34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褚静与孙书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静,孙书启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市民初字第3486号原告褚静,女,汉族,1986年11月14日生,无业,住济南市被告孙书启,男,汉族,1963年6月30日生,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朱传甲,男,1966年8月2日生,济南市市中区大川经济咨询服务中心法律顾问,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褚静与被告孙书启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褚静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静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褚静负担。审判 长员 申红旗人民陪审员 申淑芹人民陪审员 兰俊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