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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易民初字2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石海涛与冯占猛、石明尔、赵亮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海涛,冯占猛,石明尔,赵亮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易民初字2274号原告石海涛,男,198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刘海燕,易县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占猛,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居民。被告石明尔,男,195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满城县居民。被告赵亮,男,成年人,易县塘湖镇东柳泉村居民。原告石海涛与被告冯占猛、石明尔、赵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凤信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海涛的委托代理人刘海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海涛诉称,2014年12月4日,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DXX**号重型自卸车,租给被告冯占猛、赵亮二人共同经营,租赁协议书是被告冯占猛签订的,租金每月8000元,被告冯占猛以银行转账的形式向原告支付了6000元。原告见被告冯占猛不能如期支付租金,便向被告冯占猛、赵亮主张解除租赁协议并要求返还车辆,被告冯占猛、赵亮同意解除租赁协议,但始终未返还车辆。后经原告多方打听,得知原告的车辆在被告石明尔处,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冯占猛、赵亮的车辆租赁合同,返还原告所有的车牌号为冀FDXX**号重型自卸车;被告冯占猛给付原告自2015年1月至2015年12月29日租金94650元;被告冯占猛给付原告代为偿还被告被告石明尔之子石艳朝借款50000元。被告冯占猛、石明尔、赵亮,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原告将自有的车牌号为冀FDXX**号重型自卸车出租给被告冯占猛经营,并签订租赁协议书,其内容为:“石海涛将豪沃大车转租给冯占猛使用,每个月8000元整,自2014年12月4号起所有大车事物和交通事故由冯占猛承(单)担,与石海涛无责任,租方冯占猛,车主石海涛,2014.12.4”。协议签订后,被告冯占猛以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原告租金6000元。后被告冯占猛未支付租金,还将原告车辆抵押给被告石明尔之子石艳朝并向其借款50000元。后经原告多方打听得知,车辆在被告石明尔的养猪场存放。原告向被告石明尔索要冀FDXX**号重型自卸车,被告石明尔以被告冯占猛向其子石艳朝借款50000元为由,拒不放车。原告与被告石明尔之子石艳朝协商,于2015年12月29日代被告冯占猛偿还石艳朝借款50000元后将车提回。庭审中原告自愿放弃追究被告石明尔、赵亮的民事法律责任。以上事实有原告与被告冯占猛签订的《协议书》,原告偿还石艳朝借款的《收到条》,庭审笔录在卷证实。本院认为,2014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冯占猛签订的租赁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认定有效。原告已将冀FDXX**号重型自卸车提回,其与被告冯占猛签订的《协议书》已自行解除,故本院对原告提出解除租赁合同、返还车辆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冯占猛违反合同约定,应给付车辆租金、返还代为偿还50000元借款的民事责任。车辆租金应为:被告冯占猛自2014年12月4日取得车辆使用权至2015年12月29日原告将车从被告石明尔养猪场提回时止,共计12个月零25天。根据原告与被告冯占猛协议约定,租金为94650元(12个月25天8000元-6000元)。被告冯占猛非法抵押借款造成,原告迫于减少损失代为偿还石艳朝借款故本院认定被告冯占猛应予偿还。庭审中,原告放弃追究被告赵亮的法律责任,也无证据证实被告赵亮与本案有关联,故本院认定被告赵亮不承担法律责任。原告放弃追究被告石明尔的民事法律责任,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被告冯占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属自愿放弃民事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冯占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石海涛汽车租赁费94650元、返还原告石海涛为其偿还的抵押借款50000元,共计144650元;二、驳回原告石海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273元,减半收取1637元,由被告冯占猛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凤信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隰灵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