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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01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兰燕升与被执行人李香莲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兰XX,李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01执313号申请执行人兰某某,男,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被执行人李某某,女,汉族,云南省景洪市人。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兰XX与被执行人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云2801民初67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事项为:要求被执行人协助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执行费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16)云2801执31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成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吕双双处理过的文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