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5执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李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5执297号申请人陈某,男,农民。被执行人李某,女,农民。本院执行陈某申请执行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冠县人民法院(2015)冠民初字第2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某没有履行判决书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据申请人陈某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某所有的在金融部门存款12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来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马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