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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20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人黄新九与被申请人李长华、李宗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新九,李长华,李宗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2001号申请人:黄新九,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长华,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李宗友,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人黄新九与被申请人李长华、李宗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5年4月23日作出的(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调解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李长华、李宗友连带清偿申请人黄新九借款46000元,于2015年10月6日前给付20000元,余款26000元于2016年5月15日前付清;被执行人李长华、李宗友若未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还款义务,申请人黄新九可就剩余借款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被执行人李长华、李宗友承担。因被执行人李长华、李宗友没有按照调解书内容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胡隆堂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长华、李宗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即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宣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所确定债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庆明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洁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