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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12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黄某犯合同诈骗罪、流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012刑初16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扬州��江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无业。1997年9月8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1999年9月5日释放。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12月24日被取保候审。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以扬江检诉刑诉(2016)1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丁旭、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在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与刘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以人民币19万元的价格出售自己贷款购买的牌号为苏K×××××号大众CC汽车,合同中注明刘某先行支付人民币41000元用于偿还该车的车贷,并作为购车定金,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清。2015年9月22日,刘某支付人民币41000元给被告人黄某,被告人黄某在还清车贷并收到该车全部手续后,又以人民币20万元的价格卖给他人,并将卖车款用于挥霍,在刘某多次询问下,被告人黄某仍谎称该车手续未收到,后刘某发现该车已经卖给别人,且被告人黄某失去联系,遂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黄某向公安机关自首。案发后,被告人黄某退出全部赃款,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书证车辆协议书、抵押合同、收条;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被告人黄某的供述;扬州市江都区公安局出具的户籍证明、案发经过及归案情况说明、本院(1999)江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取对方当事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黄某具有悔罪表现,且已退出全部赃款,故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可依法适用缓刑,并给与相应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正确,以自首提请对被告人黄某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旭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洋文书附页:(2016)苏1012刑初161号案件所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二)以���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认罪】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举报投诉方式:刑事审判庭庭长帅立平电话号码:0514-8699****本案承办法官徐旭东电��号码:0514-86999357法院监察室举报电话:0514-8****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