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防民特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邓某甲、邓某乙等与苏桂花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苏桂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防民特字第6号申请人邓某甲。申请人邓某乙。法定代理人苏祖娟(系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苏桂花。申请人邓某甲、邓某乙申请宣告被申请人苏桂花宣告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是母子关系,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苏祖娟是申请人的祖母。申请人邓某甲、邓某乙之母苏桂花于2007年与邓兵礼恋爱同居,2013年补办结婚登记。同居期间2008年生育大女儿邓紫灵,2010年1月9日生育儿子邓某甲,2011年7月31日生育儿子邓某乙,后因夫妻感情不和,被申请人苏桂花于2013年7月出走,至今无音讯。邓兵礼于2014年4月20日意外死亡,留下儿女由其母苏祖娟抚养。由于苏祖娟年岁已高,又是××人,无劳动能力和经济来源,××死亡。目前苏祖娟抚养两个幼儿确有困难,现向法院提起宣告苏桂花失踪申请。经查:被申请人苏桂花,女,1982年4月5日出生,广西崇左市天等县向都镇乐久村人,是俩申请人母亲。与防城港市防城区那梭镇那夏村南丰木组邓兵礼结婚后,2008年生育大女儿邓紫灵,2010年1月9日生育儿子邓某甲,2011年7月31日生育儿子邓某乙。婚后一直未回老家,并于2013年7月离开那梭镇那夏村,出走至今都未联系家人,没有音讯。因被申请人苏桂花下落不明,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5年11月11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被申请人苏桂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届满,被申请人苏桂花仍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苏祖娟提供的身份证、××人证、被申请人与邓兵礼的结婚证明、邓兵礼意外死亡证明、二申请人的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那夏村委证明、那梭派出所调查报告证明、天等县向都镇乐久村委会、向都派出所证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婚后一直未回老家,自2013年7月离开丈夫家至今,也一直未与家人联系,时间近三年,没有音讯,去向不明,二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及其亲属多方查寻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确定其失踪。申请人作为利害关系人,现申请失踪,符合法律规定的宣告失踪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苏桂花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章 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莹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