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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王正祥与李慧敏、李恭剑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正祥,李慧敏,李恭剑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临杜商初字第1740号原告:王正祥。委托代理人:李钟年,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慧敏。被告:李恭剑。委托代理人:严军利,临海市杜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正祥诉被告李慧敏、李恭剑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正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432元,减半收取4716元,由原告王正祥负担。审 判 长  何冬英人民陪审员  陈美英人民陪审员  许小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陈慧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