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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经商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毕源明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文登营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毕源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文登营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经商初字第100号原告毕源明,城镇居民。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文登营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宗禹,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源明诉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文登营村村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源明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毕源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丛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