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鲁1327民初22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季大娟、李学岩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季大娟,李学岩,临沂市万通车轮制品有限公司,莒南县万通车轮制品厂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鲁13**民初2223-1号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莒南县新建路北段。法定代表人:王庆成,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庄绪雷,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被告:季大娟,农民。被告:李学岩,农民。被告:临沂市万通车轮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季大娟,总经理。被告:莒南县万通车轮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李学岩,厂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联社与被告季大娟、李学岩、临沂市万通车轮制品有限公司、莒南县万通车轮制品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莒南县万通车轮制品厂的房地产、被告临沂市万通车轮制品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存款等财产予以保全,并已经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莒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莒南县万通车轮制品厂所有的现在莒南县石莲子镇大河疃村房产1宗【房产证号为临房权证莒南字第号】,查封期间自2016年4月7日至2019年4月6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谦实审 判 员  程立东人民陪审员  董子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逯 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