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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杨哲、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丽,杨哲,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182号申请人:王丽丽,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杨哲,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杨卫东,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卫东每月工资,查封4万元为止。轮候于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裁定书后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祝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