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6执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王丽丽与杨哲、杨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丽,杨哲,杨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6执182号申请人:王丽丽,女,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杨哲,男,汉族,住平原县。被执行人:杨卫东,男,汉族,住平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商初字第1020号民事判决书,2016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杨卫东每月工资,查封4万元为止。轮候于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民初字第1237号民事裁定书后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怀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祝博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