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1民初8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杨xx诉刘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X,刘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1民初888号原告:杨XX。被告:刘X.原告杨XX诉被告刘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XX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XX负担。审判员 陶向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郑玉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