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田瑞凤与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瑞凤,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1111行初1号原告田瑞凤。委托代理人樊巧云、刘东霞,江苏东方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镇江市运河路79号。法定代表人孙沛然,该局局长。原告田瑞凤诉被告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同日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瑞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田瑞凤负担。审 判 长 王 娟人民陪审员 孙海芬人民陪审员 周宏秀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