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5民初178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7
案件名称
陆龙昌与上海锡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海升伴侬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5民初17880号原告陆龙昌,男,1950年7月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上海锡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张叶龙。被告上海海升伴侬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法定代表人张XX。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龙昌诉被告上海锡佑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上海海升伴侬现代农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陆龙昌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享有行使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现原告陆龙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龙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陆龙昌负担。审判员 韩春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沙芝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