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民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赵培杰与邵奎财、范红彬、海林市浪淘沙洗浴商务会馆、黑龙江福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培杰,邵奎财,范红彬,海林市浪淘沙洗浴商务会馆,黑龙江福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民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培杰,男,1976年1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颜龙,黑龙江宇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邵奎财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牡丹江市爱民区。委托代理人程志平,男,1961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牡丹江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范红彬,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现住牡丹江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海林市浪淘沙洗浴商务会馆,住所地海林市。经营者郑丹,女,经理。委托代理人曲景龙,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海林浪淘沙洗浴商务会馆部门经理,现住海林市。原审被告黑龙江福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西安区。法定代表人赵培军,男,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哲,黑龙江张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培杰因与被上诉人邵奎财、范红彬、海林市浪淘沙洗浴商务会馆、原审被告黑龙江福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西监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上诉人赵培杰及其委托代理人颜龙,被上诉人邵奎财及其委托代理人程志平,被上诉人范红彬,被上诉人海林市浪淘沙洗浴商务会馆委托代理人曲景龙,原审被告黑龙江福邦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哲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2015)西监民再字第5号民事判决书;二、发回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835元,退回上诉人赵培杰。审 判 长 周晓光代理审判员 李冬梅代理审判员 李慧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莎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