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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陈冬生与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陈冬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1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天中山。法定代表人魏东青,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万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曹勇,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冬生,男,汉族,1975年11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宏凯,河南千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枫华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万华、曹勇,被上诉人陈冬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宏凯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270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刘瑞霞代理审判员  呼小伟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袁慧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