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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3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程玉贵与吴恒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玉贵,吴恒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3民初186号原告:程玉贵,男,194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思清。被告:吴恒礼,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委托代理人:吴长乐,男,194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系被告吴恒礼父亲)本院在审理原告程玉贵诉被告吴恒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程玉贵于2016年4月5日,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玉贵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玉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程玉贵负担。审判员  周林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杜 翠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