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执字第014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卢家洪与董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家洪,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1453号申请执行人:卢家洪,男。被执行人:董刚,男。上列申请执行人卢家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董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董刚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家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2015)南民一初字第0278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杜天利代理审判员 李 忠代理审判员 朱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郑 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