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21执21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与罗健、苏吉芳、黎新平、刘祖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罗健,苏吉芳,黎新平,刘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21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县支行,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翠柏大道641号,组织机构代码90903268-8。法定代表人邱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罗健,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白花镇华新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1521198102232299。被执行人苏吉芳,女,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白花镇华新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305121206。被执行人黎新平,男,汉族,1965年3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白花镇华新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27196503041215。被执行人刘祖平,女,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白花镇华新街159号,公民身份号码5125011969030206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2015)宜民初字第1684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3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健、苏吉芳、黎新平、刘祖平银行存款83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梁云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 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