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627民初6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高双虎诉XX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双虎,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692号原告高双虎。被告XX。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双虎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双虎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为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蓝天街道铁北社区桃园里12号楼5单元7号,且从2013年至今一直在该地区居住,故本案应由其住所地法院即准格尔旗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XX向本院提供的准格尔旗薛家湾镇蓝天街道铁北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能够说明被告XX从2013年开始一直在准格尔旗居住,其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应由其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XX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准格尔旗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白 常 福代理审判员 乌 云 娜人民陪审员 李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呼延亦琳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经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