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81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市沃尔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军华,深圳市沃尔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81民初345号原告曹军华,被告深圳市沃尔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华发北路桑达小区105栋51X。法定代表人孙钢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军华与被告深圳市沃尔仑科技有限公司网络购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军华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军华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军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曹军华负担。审判员 廖得兵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