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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4刑初3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刘鑫琪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鑫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4刑初30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鑫琪(绰号:“鑫娃”),女,1997年7月26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金堂县。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凌晨0时30分,被告人刘鑫琪来到被害人曾某某位于本市锦江区“大田坎街”162号“蜀都花园”X栋X号的住处吃饭时,趁被害人曾某某不备之际,将其放在沙发上的一部银色苹果6S手机(型号:MLT7D2CH/A,内存:16G,鉴定价格为4449元)盗走。2016年3月16日19时30分许,民警在本市郫县古城镇西华大学“凤凰校区”女生宿舍内将被告人刘鑫琪挡获,并从其随身处搜出被盗手机。被盗手机现���追回并发还被害人曾某某。认定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被告人刘鑫琪指认案发地点、所盗手机的照片,被害人出具购买手机的票据,被告人刘鑫琪的户籍材料及辨认说明,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刘鑫琪的供述,成都市锦江区物价局锦价鉴[2016]第93号关于“苹果”6S牌等手机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刘鑫琪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指控证据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人刘鑫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刘鑫琪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鑫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初犯,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刘鑫琪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九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准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考虑到,案发时被告人刘鑫琪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赃物追回,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故可对被告人刘鑫琪宣告缓刑。据此,为了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条文全文附后)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鑫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此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金智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谌 娇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