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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2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盛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富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盛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富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2247号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25号。法定代表人崔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立起,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耿金霞,办公室主任。被告宋富兰。被告张娜。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宋富兰、被告张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盛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原告担负。代理审判员  邱淼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兰 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