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2民初1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中影东方电影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中影东方电影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02民初160号原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樱花路。法定代表人:钱志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詹诚,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华军,江苏臻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吴建超,董事长。被告:芜湖中影东方电影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朴树升董事长。本院受理的原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联盛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芜湖中影东方电影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该案的起诉,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该案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利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海燕附本案适用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有人民法院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