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0232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2-26
案件名称
朱兰萍与周艳君、吉正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兰萍,周艳君,吉正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02329-1号申请执行人朱兰萍,女,1980年10月28日生,住盐城市。被执行人周艳君,女,1985年3月29日生,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吉正新,男,1963年12月2日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朱兰萍与被执行人周艳君、吉正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5日作出(2013)亭东民初字第0028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载明:被告周艳君、吉正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朱兰萍借款3万元,并支付违约金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两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财产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保留债权,本案终结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32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人可随时请求本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东生审 判 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闯 百度搜索“”